《文一夕之間》[文一夕之間] - 第一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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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罰淫律篇從來惡孽,惟淫為大,陽罪甚重,冥罰尤嚴,為罰極多,爰撮要端,見此篇者,各宜戒勉。
**之人:永閉地獄,有害人命者,死遭雷擊,戲屍之人,與此同罪。
已受陽罰,皆免雷劫,有忠孝事,准抵四分。
大善千五,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。
強姦寡婦:當身絕嗣,受苦地獄,歷五百劫,轉為蟲蟻,又五百劫,轉為禽獸,又五百劫,再轉為人,為娼妓身,已受陽罰,免一百劫。
有害人命者,罪加五等。
有忠孝事,准抵一半,大善五百,亦抵一半。
謹按:地獄歷劫者,每一劫,即歷一地獄受刑罰之苦一次也。
陰司受罪,非比陽世,雖刑罰一次,其身已死,又必使之復還人形,刑戮如前狀,歷劫既滿,此罪始完,如再有他罪,再按罪使受地獄刑罰,嘗見《洞冥記》中,詳載犯淫孽者,生前如悔改向善,死後自抵除減罪,如至死不改者,死後由一殿解至各殿,須歷受誅心獄、銅人獄、割腎獄、鼠嚙、油釜車崩大小各地獄之罪,若**更入**等獄。
或永閉地獄,受諸刑罪。
蓋刑罰於淫孽,**罪為特重。
以上地獄,各受若干劫,滿後始得轉劫,轉劫者系投生一次,為一劫也。
又見《金科輯要》、《輪科輯要》二書中,詳列賞善、罰惡各條,而此冥律諸條,亦有減免加等,准抵差別,以見善惡分明不爽毫髮,若參觀《金輪》二科,暨《洞冥記》,則因果報應,益信而有徵也。
誘姦寡婦:二世絕嗣,以上之劫,各歷四百即受苦於地獄,…

待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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